从事关家河水土保持方案,行洪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用途,行洪论证

2024-03-30 03:52:08

主要措施编辑 语音
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是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
工程措施
指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各项工程设施,包括治坡工程(各类梯田、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沟头防护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生物措施
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取造林种草及管护的办法,增加植被覆盖率,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一种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蓄水保土
指以改变坡面微小地形,增加植被覆盖或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措施。如等高耕作、等高带状间作、沟垄耕作少耕、免耕等。 开展水土保持,就是要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自然规律,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安排工程、生物、蓄水保土三大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从而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水土保持是一项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战略性措施,也是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必要途径;水土保持工作不仅是人类对自然界水土流失原因和规律认识的概括和总结,也是人类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能力的体现。

《人民共和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部门规章】《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2年4月3日,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3.【水利部规范性文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

洪水影响评价的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不符合洪水调度安排,不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不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存在不利影响,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灌溉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存在不利影响,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不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不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不可行。

(八)不能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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