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排污许可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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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应当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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