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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内外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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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对于未办理试点企业资格的企业能否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在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之后即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商务部2014年曾在其答复中认为,未在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虽包含融资租赁,但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依据即是前述商建发[2004]560号文。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拥有相应的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二)审批机构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工商登记之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取得银监会的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工商登记时并没有前置审批,但是需要通过省级商务厅(委或局)申报试点资格,并取得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因属外资企业,需要履行外资审批手续,审批层级已经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3月17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三)业务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融资租赁;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1券投资;接受承租人的租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经济咨询。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发行债1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1券化;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1保。

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从事下列业务: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1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1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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