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三)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四)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五)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转让,联系电话:汪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