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上述银行及银行帐号为乙方账户,甲方付款均应汇入该账户。
2、可选项中,选择请在该项前“□”中划“√”,未选请在该项前的“□”中划“×”
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1、租赁停车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具体规格参数详见附件一)
序号 型号 租赁单价(元/车位 包含运输及安装费用) 车位数(个) 租赁时间 设备价小计 备注
1 )
总 计
总价(大写):
注:(1)因本合同设备为租赁设备,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安装发票。
(2)若车位数量有所变更,按实际数量结算,租赁单价不变。租赁期限为60天超出60天不足90天的按照90天计算,每车位每月增加200元。(如超出3个月甲方需按购买方式结算)。
(3)租赁期间,在小区内由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甲方应对损坏或丢失的设备进行赔偿。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支票 □其它
2.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的定金,即 元;
2.2全部设备安装完成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 元;
3、总工期; 15天(从甲方打笔款后合同生效即日起;甲乙双方技术方案书面确认;甲方现场地基施工符合安装要求开始,至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止。若因甲方逾期支付到期款项或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或出现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总工期相应顺延。
4、货物包装及运输
4.1须适合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
4.2 乙方负责将货物代办托运到合同地点,由甲方提供场地,由乙方妥善保管。
5、收货查验及保管
5.1设备安装完毕交付甲方,由甲方承担保管责任。
5.2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工程进度和厂地储放情况,乙方可分批发货,安装进度。
6、产品质量
6.1 乙方产品符合GB17907—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JB/T8910—1999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行业标准;
6.2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停车设备型号规格向甲方提供全新的停车设备。
6.3乙方所提供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设计寿命内具有合同要求的性能。在产品质量期内,乙方承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及责任。
7、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7.1甲方权利义务
A.甲方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B.甲乙双方须在乙方进场安装设备之前对技术方案进行书面确认,乙方按确认后的技术方案进行安装。如甲方未及时对技术方案进行确认便通知或任由乙方发货进场安装,则视为甲方认可并接受了乙方的技术方案。
C.在乙方进场安装设备之前,甲方应确保现场地基施工符合安装要求,并确保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完成所需的电源引入等项工作:
(1)根据配电功率,铺设三相五线制电缆至设备主控电源箱,并余留3米电缆、提供接地连接点、库区照明等辅助工程,并向乙方提供接地电阻测试报告。甲方确保安装现场的正常供电。
(2)为乙方提供现场安装调试所需的水、电及材料存放库房、场地;
D.在乙方进行停车设备的调试之前,甲方应向立体停车设备提供符合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电源并正常供电;
E.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现场施工单位的关系。
F.本合同设备未经当地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
G.甲方对本合同设备如有任何数量、质量或技术等方面的异议,应在设备安装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H.甲方须现场监督乙方安装施工,及时掌握本合同设备的进展情况。
I.甲方的操作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使用本合同的停车设备。因操作不当造成的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7.2乙方权利义务
A.乙方需提前勘察与本合同设备相关的土建基础、电源引入、接地点位置及库区照明等辅助工程,具备施工条件方可安装。
B.乙方需按本合同的约定设计、制造、安装、检测、交付机械停车位设备,并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和标准。
C.为确保本合同设备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乙方需在进场安装前提供停车设备平面布置方案以便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D.乙方需遵守设备安装施工的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E.乙方进入现场需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按甲方的地点将设备材料摆放整齐,及时清运施工垃圾,保持现场整洁。
9、合同变更
9.1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约定设备次发货日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的书面认可后生效。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2若甲方通知乙方安排生产之后又要求减少车位数的,甲方需按减少车位金额的50%对乙方进行补偿。
9.3甲乙双方应就合同变更部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安排生产,甲方未按期付款的,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 若乙方未按期完工,按照前项约定与甲方承担同等比例的违约责任。
10.3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10.4若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安装,乙方可向甲方发函告知工期顺延,误工超过三天的,甲方要按200元/人/天的标准,承担乙方人员误工费用。
11、不可抗力
11.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天内提供相应证明。
11.2本合同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12、其他
12.1乙方对本合同涉及的设备、技术、图纸、资料等享有知识产权。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知识产权被侵害,甲方须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2.2本合同设备安装施工地址的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甲方单方面变更,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3双方均不得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向对方提出索赔。
12.4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5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需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二份。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打印文字,不得涂改。
12.6如合同签订之后有所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12.7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