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所有,可由乡、镇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属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提交上述以上证明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审核,发现如下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
1、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且在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2、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3、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对应具备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须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暂缓通过年检,并依法进行处理。待引起暂缓通过的因素消除后,再补办年检手续。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⒈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表式⑴)
⒉法院破产载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⒊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⒌清算组织成立后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公告内容参见参考格式10)
⒍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⒎(委托)的证明;(表式⑵)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