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笔迹鉴定服务
特征比对表中选取的样本字迹应标明出处,宜按以下方法进行标识:
a)选取的样本字迹的标识应与样本标识相一致或相关联;
b)选取的样本字迹仅有一处的,可直接用“样本标识”标示选取样本字迹的出处;
c)同一份样本中选取多处样本字迹的,可采用“样本标识十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标识,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样本字迹的序数,也可用一组阿拉伯数字表示所选字迹的行和列。
开展有法医临床鉴定咨询、法医病理鉴定咨询、文书鉴定鉴定咨询、痕迹鉴定鉴定咨询、声像鉴定咨询五大类鉴定咨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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