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这一情况,其履行了自己的所有义务,自然无需承担责任。当监理人员没有签字,若项目本身有隐患,出现坍塌,并造成人员伤亡,此时由于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也无需承担责任。若监理人员没有进行检验,或者检验过程存在失误以及接受了有明显缺陷的项目,这便属于失职行为,说明监理人员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自然需要承担后续的一定责任。而如果在签字接收之后,施工项目发生了垮塌情况,同时有人员伤亡,除了承包商要负责外,监理人员也有连带责任。若情况严重,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监理活动而言,其中是否包含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安全以外的管理内容,监理工作在安全生产方面具体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当前需要明确的内容。基于我国相关法规可以得知,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本身指的是有着国家资质的单位接到委托之后,依照国家颁布的法规政策,基于工程合同、建设文件以及监理合同,对项目展开监督管理工作。
在这些工作之中,并未包含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所以监理人员理应无需承担安全生产的基本职责。而在《监理规范》里面,对监理人员的许多职责都作出了规定,但都没有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内容。按照现有的法规政策,施工企业对生产管理方面负责。特别是在《建筑法》的44条中,说明施工企业理应按照规定要求对建筑安全生产方面加强管理,执行责任制度,通过特定的方案,防止有安全生产事故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