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工艺应包当括工艺简述和工艺简图,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一致。
3.1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卫生部相关卫生规范。
3.2分类与命名应当包括产品的型号及其命名原则。
3.3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技术参数以及材料和部件、进出水水质的卫生要求等。
3.4试验方法中的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进行。
报告审核内容包括数据的可靠性、合理性和计量单位的规范性,并根据《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等有关要求,审核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结论:
10.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的;
10.2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性评价资料的;
10.3提交的样品、产品配方(材料或结构图)、生产工艺、现场审查资料等内容相互不符,配方中有效成分含量与实测值不符,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等;
10.4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