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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