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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提撤三,提供什么样的使用证据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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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提撤三,提供什么样的使用证据才是有效的?
联系人:姜学敏 (同号)汉唐知识产权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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