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格:
1、注册资本:包装装潢类不少于150万元币,其他印刷品类不少于50万元币;
2、生产场地:包装装潢类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类不少于100平方米;
3、生产设备:包装装潢类不少于两台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4、个体企业只能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共和国令第315号)第8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
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申请报告;
2、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章程、三来一补印刷企业提交外经贸行政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5、经营场所明或厂房租赁合同书;
6、设备投资清单;
7、报告(原件);
8、法定代表人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制度。
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以及印刷设备的购置、设备清单、设备使用说明等。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印刷产品的样品、印刷工艺流程、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所需的资料:
1、公司名称或驾照复印件原件及个人相关资料;
2、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一部分;
3、在不动产书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公司;
4、租赁合同;
5、公司章程;
6、所有股东的复印件;
7、初级发行人。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劳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明;
5、劳务相关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