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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测绘资质乙级不动产测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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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范围划分为若干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高。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低。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范围及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 用 标 准

  一、主体资格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技术人员,包括测绘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技术人员。

  测绘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人员,可以计入相应类别人员数量:

  (1)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技术岗位工作8年以上;测绘及相关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

  (2)中级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中级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测绘及相关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测绘及相关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技术岗位工作7年以上;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但不得超过2人)。

  (3)初级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初级技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

  (4)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过考核认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取得《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注册的人员。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技术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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