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标抢注的案件越来越多,除了商标被恶意抢注情况外,绝大多数商标被抢注的原因都是商标使用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这些企业家,没有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等到商标遭人抢注才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
那么,在商标遭他人抢注之后,我们该怎么做?
因为我国商标注册施行在先申请原则,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相同或相似商标在同一或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意味着此时我们再申请注册商标是不被允许、不被通过的,在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主张权利。
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所谓异议,是指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该商标不予注册。
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商标审查、注册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中后也是重要的环节。为了避免用户恶意异议商标,商标局对于商标异议增设了一定的条件,给予用户更加公平竞争的机会。
与此同时,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如果我们发现被恶意抢注的商标正处于初审公告期,那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其注册使用。
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法》明确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无效的理由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如果我们发现该恶意抢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的方式,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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