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业务流程: 支队车管大厅办理汽车报废业务流程: 1、车主带报废手续到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 2、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 3、到档案管理岗领取盖好业务章的报废申请表。 办理汽车报废业务流程图: 领表申请--登记审核岗受理--机动车查验岗验车--缴交、--交费--回收公司解体照相--机动车查验岗查验解体情况--业务岗审批--支队办公室盖章--注销机动车档案
报废车回收是指对已经无法正常使用的汽车进行回收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一般情况下,报废车指的是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如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等。报废车回收可以通过拆解、回收和处理等方式实现,其中可回收的部分包括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可以用于再生利用或者制造新的汽车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