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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简称“方志”、“地方志”。
地方,即地域;志,就是“记述、记载”的意思。
方志记述的对象是“一地自然与社会”;时间范围是“历史和现状”;性质是“资料性著述”。
地方志书是记述特定时空内一个方面或各个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
方志,就是对一个地方的记载、记述。一个地方、地区的记载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自然地理、人文地理、经济地理(经济地理属于人文地理,但亦可单列)。一部完善和成功的地方志应是一个地区的综合性资料书,它要求对该地区的全部已有事业、客观条件、社会状况等作如实记载。简而言之,地方志书者,地方之全史也。它虽有史学之性,但不是国史、正史,也不属史学范畴,但要比史更全面、更系统;由于它记载面十分广博,故推而论之,地方志书有百科全书的性质,亦可称地方的百科全书。
地方志的地方,不仅仅是针对中央的哪个地方,也不只是行政区划界定的区域,而是广义上的某个区域。它既可以是某个行政区域,如省域、市域、县域、乡域、村域等。也可以是一个地理概念,如江河的流域、山脉所在的区域、海域等。还可以是国域、国外的某个区域,如某个国家、某个国家的某个区域、跨几个国家的某个区域等。
取向
一)、强调志书的查考价值;强调资料性、实用性、检索性;
二)、强调志书的学术价值;强调著述性、学术性、可读性;
三)、兼顾上述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
一般说,收入志书的,应该是那些能反映当地真实情况、反映事物发展规律或发展趋势、有时代特点、有借鉴作用、查考作用、教育作用和存史作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材料。选用材料的基本要求是:
一)、观点正确。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待材料,选一些今后也能站得住脚的材料。对历史上的事情,应用历史观点实事求是地剖析,不能简单地用政策作为衡量历史事件是非的标准;要用“实践检验真理”的标准评价过去。对于后的新事物,要充分记述。
二)、全面真实。材料一定要全面、真实、准确。广泛收集材料,认真进行鉴定考证。未经认真查证的材料,要慎用。
三)、详略得当。资料应充实些,篇章要详细。
四)、要有深度。选取材料,要能从深层说明事物深层内涵,反映事物本质形态和特点,反映事物内在联系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联系、区别,反映事物的因果关系、发展规律。
专志是地方志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述某一事物或某一事业的历史与现状的著述,包括志、专题志、部门志、行业志等立于综合志书之外的志书。是单成书并具有的编纂体系的志书,而非综合志中的某一部分的部门志或事业志或专题志等。在华夏文明的形成和发展中,专志和综合性志书一样,既是客观的文化载体又是厚重的历史积淀,在记载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中,和综合性志书相映成辉。地方志中,专志的比重很大,尤其是社会主义新方志中,专志的比重更高。“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纯客观记录人、事、物,是地方志记述的基本要求;记述某一事物或事业, “虽微必录,无隐不宣”在深度和广度上补充了综合性志书之不足;顺应社会发展,适应时代需求,丰富地方志内容,拓展地方志发展空间,是地方志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从地方志和专志的关系上看,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从综合性志书和专志的关系看,是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一般不能脱离个别而存在,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个别又总是同一般相联结,个性体现着共性,为共性、一般规律性所制约。共性因其是事物同的、内在的、本质的东西,它比个性深刻;个性因其差异性、多样性,它比共性生动、丰富。一般与个别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它们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过渡、相互转化。在一定范围或关系中是一般的、共性的东西,在另一范围或关系中,则可以成为个别的、个性的东西;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