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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公告 根据北京xxx(简称甲)及北京xxxx(简称乙)双方的股东决定,甲拟吸收合并乙,合并完成后,甲尚继续存续,乙将注销。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 合并各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甲承继,请合并各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凭有效债 权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像样。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 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遗失声明、公告启示、增资减资、开业公告、注销公告、变更分立、吸收合并、转让公告、施工公告、招标公告、公告、解除公告、公告、致歉公告、延期公告、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