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投企业投资者出资金额门槛取消,但同时,关于投资者在成立外商投资创投企业前管理的资本规模仍没有任何变化。涉及和修改的文件及条款如下:
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况。
4.隶属公司章程。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明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明。
7.前置审批文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
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一)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
因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会的主要职权是:
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清缴所欠税款;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此外,自清算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次公告应当自清算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四)清算财产分配
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税款
3.其他债务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人享有该担保物受偿的权利;
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清算终结
清算会完成上述财产清偿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天内,清算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该等手续完结后10天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同时须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