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款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