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便消防水龙给水管径

2024-06-23 05:54:01

除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四、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1. 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2.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五、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建规》8.5.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排烟系统

《建规》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庭;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宿舍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

1、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2.1.3)

2、集体宿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法》第七十三条)

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5.1.1)

4、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3.3.5)

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3.3.9)

二、宿舍建筑的分类:(5.1.1)

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

但从防火的角度,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因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类型居住建筑(比如宿舍、公寓等),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的相关要求,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分类要求执行!

三、宿舍建筑的设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1、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3.3.5)。

2、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3.3.9)。

3、宿舍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4.2.5)。(人防工程另有规定,参见第12条)

4、中小学宿舍居室不应布置在半地下室,其他宿舍居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4.2.6)

5、宿舍建筑内不应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学校宿舍建筑内不应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5.1.3)

6、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和锅炉房等不应布置在宿舍居室、疏散楼梯间及出入口门厅等部位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区域进行分隔(5.1.2)。

7、集体宿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5.4.12、5.4.13)

8、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6.2.25)

多层宿舍建筑的疏散楼梯,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其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2.1、5.5.13)

2、高层宿舍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形式,与高层公共建筑的要求相同。(5.5.12)

2.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2、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多层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3、宿舍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立设置。(5.2.2)

宿舍应尽量立建造,当与其他非宿舍部分,特别是与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合建时,二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应共用。

4、人防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应划分为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4.1.1-5)

六、宿舍建筑-消防设施要求

1、集体宿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2.4)

2、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学校集体宿舍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集体宿舍可按中危险级及以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要求如下:

3.1、宿舍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识,且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5.2.6)

3.2、除以上要求外,宿舍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同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规定,其中集体宿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参照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要求确定。

4、宿舍建筑的消防设施,比如消火栓、自动灭火、火灾自动报警、防排烟等系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确定。(关于定性及分类,参见前言要求)

七、宿舍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要求:

1、单、多层宿舍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1.1规定:

2、高层宿舍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2.1规定:

3、地下宿舍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3.1规定:

其他:

1、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8.5.2)

2、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8.5.3)

3、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8.5.4)

九、以上条文未涉及的相关要求,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执行。

十、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宿舍,除上述涉及人防的条款外,尚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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