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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02:05:04

招投标工作的九大问题
招投标工作的九大问题
一、“日”是指“工作日”还是“日历日”?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招投标工作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以及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至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段,均描述为“不得少于5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员会令2003年第30号,以下简称“发改委30号令”)第十五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令2005年第27号,以下简称“发改委27号令”)第十四条均有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由于《条例》并没有对于文件中所称“日”进行明确的定义,是为“工作日”还是“日历日”。但是“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仍为具有效力的文件,所以在处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问题上,笔者建议遵守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要求,这样均符合新旧规定。以免在项目后期实施执行过程中,因为此类问题被相关利益方以不同的法规要求作为程序瑕疵点进行攻击。
二、资格预审由谁审查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及其成员的规定。”
而“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均未做出这样的要求,“发改委27号令”第十九条有这样的描述“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发改委30号令”也在第十八条有类似的规定。也即按照“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资格预审工作可以直接由招标人来进行。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这也是《条例》中新的规定。这就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方案策划时就考虑到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相对资格预审而言,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资格后审的审查工作,现在仍然由评标负责。
三、澄清或者修改应该提前多长时间发出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其他相关文件对于这一方面的规定,也基本延续了《招标投标法》的内容。
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下“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条例》的上述规定中,设定了一个前置条件,即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编制。反之的解读是,如果澄清或者修改不影响到相关文件的编制,便可以不遵守提前3日或者15日的规定。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规范操作,避免潜在的程序风向,需要从业人员开动脑筋。比如是否可以在发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书面通知时,同时让潜在投标人在通知上勾选是否对相关文件编制有影响,根据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勾选情况做相应的应对。
四、潜在投标人何时可以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异议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类似的规定,可以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以下简称“商务部13号令”)第二十九条中看到“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以及《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这里进行了相关时间节点的限定,有利于招投标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以避免临近开标时间仍然有潜在投标人对文件提出异议,如要对文件进行修改澄清,又比开标时间提前15天,影响项目的实际操作。另外一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具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权利,也就要求招标从业人员更加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以及正确面对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对相关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异议,并妥善处理,在前期化解矛盾。
五、高投标限价、低投标限价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高投标限价或者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低投标限价。”
此条,明确规定了“不能规定低投标限价”,那么势必对于如何处理超投标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判定超投标是否为低于成本竞争,是否在评标办法中设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判,以及是否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报价组成明细供评标评审,这都是针对新的规定,招标从业人员需要在项目策划、招标文件编制时进行考虑的。
其次,笔者认为这里简单的规定“不得规定低投标限价”有所不妥,没有考虑到实际招标工作中的特殊项目。比如厂房、旧有设备拆除的招标项目,此类项目是由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但是所报价格是投标人将来中标后为了承揽此项目而需要交纳给招标人的数额,对于招标人来说,应该是越多越好,所以此类招标,一般会规定低投标限价,而非高投标限价,才具有实际的作用。
 
六、递补中标候选人的新情形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和“发改委27号令”第四十八条、“发改委30号令”第五十八条类似条款对比,增加了“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情况,这是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过评标结束,公示期间受到相关方的投诉,查实证明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但是按照原来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可以以此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情形,处理相关问题缺乏法规支撑。《条例》对这种情形的补充列出便于处理实际问题。
七、投标金的退还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关于退还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笔者认为具有较大的操作困难。
在既有的法规中,《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对于招标采购单位应该按期退还投标金做出规定,并对于未按期退还做出惩罚性规定,是一种较为妥善并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处理办法。
八、现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投标现场拒收投标文件明确了一种情形,“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而对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的处理,原来各个文件的规定有所不一致,如“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以及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这项规定将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的处置放到了评标阶段,由评标处理。
“发改委27号令”第四十一条、“发改委30号令”第五十条,又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拒收投标文件情形外,增加了一条“未按照本文件要求密封的”,此种情形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投标人须知4.1.3也有规定“不按照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而此次《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这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是一种新的以法规形式出现的新的可以拒收文件的情形,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作为一种拒收的情形也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标明,在实际的工作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严格遵守。
九、质疑与投诉
《招标投标法》中并未有的质疑与投诉章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令2004年第11号,以下简称“发改委11号令”)是针对投诉活动的管理规定。但“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和“发改委11号令”均未提到质疑,也即《条例》第六十条所称“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此次《条例》增加了部分事项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与《采购法》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商务部13号令”的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述“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的程序是一致的。这样的管理模式,一方面可以将问题提前处置,避免直接将问题推至行政处理决定的层面,另一方面,也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具有接收质疑、妥善处理质疑、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针对《条例》中部分影响实际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的新的规定,做了一些粗略的介绍。《条例》历经数年的起草,数易其稿,其中需要认真学习的地方还有众多内容。所有招标从业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指导实际工作,贯彻三公原则,更好的开展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技术部门通过技术评价排除某些潜在供应商或者提升某些供应商技术排名的情况,越的项目越难避免这个问题。那么,遇到这种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该如何妥善处理呢?  
从招标的角度出发,当然希望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这样可以有效控制成本,但是,技术人员出于技术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或者个人偏好方面的考虑,并不喜欢将众多投标人放在一起进行比较,也就是说,他们的选择有可能是基于成本以外的因素。鉴于目的和手段的区别,技术人员很可能会有意无意地缩小可选择投标人的范围,甚至了的合格投标人,如果这种情况还被透露给投标人之后,投标价格会备受影响。招标过程很可能被投标人和技术牵着走,失去招标活动的初衷。要改变这种现状,有如下几点攻略。  
一、招标之前明确需求方的技术要求  
在拿到预算单位的需求表后,招标人一般要先审核预算单位的需求表,并主动与预算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掌握相关情况,明确技术要求。可以考虑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预算单位申报需求和前期方案设计阶段提前介入,有利于需求可控。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项目的具体名称中一般不写含有设备工艺、性能、某一种品牌特有的功能或专利方面的内容。  
二、严格审核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技术参数  
在制作招标文件时,******由预算单位先提供项目规格、技术参数。在标书制作中,招标人要审查预算单位所申报项目的技术参数是否有倾向性。标书是一个要约,预算单位一般会把自己要买的设备描述得很清楚。但是,一般预算单位缺乏的技术人才,自己很难完成技术需求的制作,他们就会委托一些供应商来制作完成,而这些供应商在制作技术需求的过程中就会对自己销售的商品有某种倾向性,所以,就会出现预算单位的技术需求与规格照抄说明书,甚至直接厂家和品牌的情况。所以,采购中心严格审核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技术参数可以一定程度限制预算单位和一些供应商人为设置技术障碍和技术陷阱。

关于投标书的制作,其实并没有什么所谓的技巧,需要的技巧就是你要有一颗仔细的心、忍耐的心,这样才可以的完成一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只要你做过一次国家正式投标文件,你就明白其中的技巧了。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要求,尤其是响应文件。  
投标文件与响应文件是要一一对应的,在正式制作投标文件之前,一定要非常仔细的阅读审视招标文件,尤其是里边关于响应文件方面的要求,响应文件就是我们需要做的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的响应文件部分填入要求内容。  
为了加快投标文件的制作速度,我们可以直接在招标文件的响应文件部分填写相应的内容,填写完成以后,直接将其它页面删除即可。  
明白投标文件制作的形式大于内容。  
对于投标文件来说,小编的定义为形式大于内容,虽然都是公开招标,但是大部分用户都会有心意的供应商,如果你将投标文件制作美观漂亮一点,那么就是锦上添花了。  
报价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核心。  
在项目的投标现场,真正会看的一定是报价一览表,也是唱标环节需要的文件,这个文件如果出错,那么结果一定是废标。  
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的星标选项满足。  
在决定参加一个投标之前,确保星标的技术参数可以满足,非星标要求的劣势可以在价格上给与弥补。  
按要求准备好单页的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文件不要放在投标文件中,需要进行单页打印,只要按要求提供就可以,相关文件找相关部门提供,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高度重视投标文件封装的重要性。  
投标文件保密性很高,在封装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要求来,虽然不同标书要求相似,但是都会有一定的小差别,不要因为这一点问题导致废标,因为封装标书内容就会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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