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证明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文件 。 申请人按照所办理业务的 具体要求附送相应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 , 应当符合 《 商标法》 第四条的规定 。 申请人所提交的 身份证明文件已证明其符合规定的 , 无须另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为内地 (大陆) 自然人的 , 应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申报类别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 以违反 《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的 , 异议人应提交其作为在先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 依据 《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款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 , 申
请人应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 其他情况下 , 申请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即可表明其具备申请资格 , 身份证 明文件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途径和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 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 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具体要求参见第五部分第十九章 "商标申请文件的接收" 。
3 形式审查内容
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
(2) 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 商标图样是否符合规定 ,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类别是否正确 、名称是否规范具体;
(3)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 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4) 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 , 其委托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6) 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7) 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商标规费。
异议申请材料
异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 商标异议申请书;
(2)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明确的异议理由 、事实和法律依据 , 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 内容较多的 , 可以 另附 "异议理由书";
(4) 以违反 《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 , 异议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 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的 , 应提交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