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人员发现,运营商傅某利用“撬装”装置销售“新能源”车用燃料,另外,2吨“新能源”燃料已销售完毕。傅先生未提供产品的批次合格证和采购发票。检查人员还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了详细检查,并对产品标识进行了检查。
工商执法人员郑重提醒: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以酒精为基础的燃料都是以混合醇(甲醇、乙醇、脂肪酸醇等)为主要成分形成的“新燃料”。它们以液体的形式存在,并且是挥发性的。吸入一定量的蒸汽会产生视力模糊、头痛、胸闷等症状,对人体有害。
一些“新燃料”闪点低,容易着火,安全性能差,对汽车发动机的损坏程度“未知”。为您的人身安全和汽车安全,请选择一个常规加油站加油。近年来,在全国各地举办乡村宴会时,
滥用酒精燃料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伴随死亡病例的事件不时发生,包括我省一些地区近发生的类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