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清徐个体户工商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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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办理工商公司地址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盖章且法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公司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企业电子信箱地址;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变更前经工商局加盖其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
4、变更后经工商局加盖其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
5、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附件);
6、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工商变更具体可变更的内容如下:
1、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住所变更: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企业类型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股东和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

变更法人
所需材料
1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3、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
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3、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变更股东
所需材料
1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3、全体新旧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股权转让协议。
工商变更如下:
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经营地址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法人
5.变更经营范围
6.变更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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