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好的鞋类及皮革产品化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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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具体管控要求

1、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2、出厂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 ,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 下游企业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3、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 ,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或委托方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

4、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 准,受限物质及其,非有意添加物的评估信息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

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还应注明“食 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 贴调羹筷子标志,具体见附录A。

6、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 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 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7、上述标识内容应标示在产品或 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要求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早的指令是76/893/EEC,该指令是一项框架性指令,目的是协调各成员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使各国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趋向一致。现行的法规是欧盟2004 年11月13日颁布的一项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EC)No.1935/2004(Regulation 935/200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October 2004),截至到目前,欧盟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
指令或法规累计有30多项。
1935/2004/EC 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物质符合以下的条件,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当产品接触食品时,不可:
1. 释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
2. 导致食品的成分产品不能接受的改变
3. 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
某些欧盟成员国,如德国、法国等,除严格依循欧盟1935/2004 指令外,还有当地的食品级法规遵循,如德国LFGB(LMBG),法国French DM/4B/COM/001-DM/4B/COM/004,意大利公报(GazzettaUfficiale G.U)法律NO.283 OF 30/40/1962 和地方法令21/03/1973(D.M.21/03/73)等。

欧盟纺织服装法规要求



欧盟涉及织服装产品的法规很多,2009年之前,欧盟多数是以指令的形式颁布有害物质的管控要求,例如:2005/84/EC(偶氮指令),2009/425/EC(有机锡指令),EN 14682(儿童服装绳索安全指令),2006/122/EC(PFOS指令)等,在2009年的6月,相关指令都被纳入REACH法规的附录17里面,除此之外,对于成品纺织服装产品的还需满足SVHC的要求,目前,欧盟针对SVHC的要求达17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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