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且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向适应的厂房,以供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使用;厂区周围不能是民房,不能在居民区;厂区周围环境整洁、无害虫大量孳生、无有害废弃物和气体等
2、配备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例如应具备相适应的更衣、照明、通风、防虫,废弃物存放的设备设施等
3、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产品交叉污染
4、配备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具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不合格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