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在完成投标文件密封准备工作后,应将开标时间、开标地点、招标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明细清单及招标文件规定其他在开标前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金缴纳凭证加盖公章或现金、公章、印盒、修改文具等)交由投标代表熟悉和备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书制作规定的其他内容:
1、投标文件的送达、签收、保存的程序作出规定,有明确的规则;
2、对于投标文件的补充、、撤回也有具体规定,明确了投标人的义务,这些都是适应公平竞争需要而确立的共同规则;
3、从对这些事项的有关规定来看,招标投标需要规范化,应当在规范中体现保护竞争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