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出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与普通商标的区别如下:
1.内涵不同:普通商标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理念进行起名和设计,而地理标志商标是某个地域的特色产品,代表着当地特色产品的特殊自然环境、生态建设、文化传统和生产方式,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
2.主体不同:普通商标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是能够代理整个地理标志产业利益的组织,如产业协会或类似主体,自然人或企业不可以申请。
3.构成条件不同:
普通商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识别性即可;
地理标志商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地理标志的标识具有识别性,并具有较高的度;
(2)地理标志标识的商品具有一定的质量特色;
(3)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具有明确的产地范围;
(4)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的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有因果关系。
4.标识构成不同:普通商标不能使用通用名称,地理标志商标可以在商品通用名称的标识上使用通用名称。
5.产品范围不同:普通商标没有产地范围限制,地理标志商标只能产自特定的自然区域。
普通商标标识的商品没有产地范围限制。而地理标志标识的商品则只能产自于特定的自然区域。在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过程中,要求明确划定地理标志的产地范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但可以无限次续展。
地理标志生存会长时间地发展下去,其自然存在也与普通商标标识的商品及制造商品的企业有着更长的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