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办理申报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期三个月内的有效监测报告
办理程序:县申报市审批。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