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及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
除检验报告及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产品委托生产的,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产品进口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