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款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因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不同于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证明商标,又是不同于一般证明商标的特殊类型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使用该标志的某商品来源于其所标示的地区,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标。
率先把握地方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具有惟一性和不可重复性,一个产品每个区域只能申请一个如“章丘大葱”“胶州大白菜”。并依据先报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已申报产品则不再受理注册。同时申报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者可获得的"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管理权以及地理标志标识的权。
在法律上拥有维权、追损的民事诉讼权利
注册成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工商监管部门即可受理来自社会、群众或申报主体任何一方对于该产品的投诉维权。申报主体针对假冒、伪劣或损害产品信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追究违法当事人给予事实上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