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环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1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采取适当开关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2)对3kV-10kV电缆线路宜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在1区、21区内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
防爆车间设计的一般要求
4.1 地面、内墙面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甲类生产车间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车间,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为防止火花出现,地面可采用橡胶、塑料、橡胶掺石墨或沥青混凝土等。
有可能沉积可燃粉尘的车间内墙面,应进行抹灰或油漆,做成容易清洗的(可擦洗涂料)内表面。
4.2 办公室,休息室
为了人员的安全,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中,不要设办公室或休息室等辅助房间。必要时这类房间可设在车间外面,与本车间之间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 h的非燃烧墙体隔开。
4.3 电气设备
防爆车间内的电气设备,选用和安装均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防爆型的,如防爆开关、防爆电机、防爆灯具等,杜绝选用非防爆型的。
4.4 防雷设施
在容易引起爆炸的厂房和车间,除在本建筑物上设置避雷装置外,应在其建筑物周围按要求设置立的避雷针,使该建筑物能够处在整个避雷系统的保护范围内,防止雷击造成的事故。
防爆电气施工的基本规范
根据AQ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基本要求,在防爆区域进行防爆电气施工和改造遵循相关的要求和规范。总结起来,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
1、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2、选用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线路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敷设于导管内。
3、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4、电缆及其附件在安装时,根据实际情况其位置应能防止受外来机械损伤、腐蚀或化学影响(例如溶剂的影响),以及高温作用(对本安全电路亦见6.1.2.4.4)。如果上述情况不能避免,安装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例如使用导管或对电缆进行选型(为了使其损害降低到小,可使用铠装电缆,屏蔽线、无缝铝护套线,矿物绝缘金属护套或半刚性护套电缆等)。
注: 在-5℃安装时,PVC电缆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护套或绝缘材料受损害。
5、无护套单芯电线,除非它们安装在配电盘、外壳或导管系统内,不应用作导电配线。
6、设置电缆的通道、导管、管道或电缆沟,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可燃性气体、蒸气或液体从这一区域传播到另一个区域,并且阻止电缆沟中可燃性气体、蒸气或液体的聚集。这些措施包括通道、导管或管道的密封。对于电缆沟,可使用充足的通风或充砂。导管和在特殊情况下的电缆(如存在压力差)应密封,防止液体或气体在导管或电缆护套内通过。
7、通过危险场所的电路从非危险场所穿过危险场所到另一场所时,危险场所中的管线系统应适合于该区域。
8、除加热带外,应避免电缆金属铠装/护套与有可燃性气体、蒸气或液体管道系统之间的偶然接触,利用电缆上非金属外护套进行隔离通常可避免这种偶然接触。
9、危险和非危险场所之间墙壁上穿过电缆和导管的开孔应充分密封,例如用砂密封或用砂浆密封。
10、在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当不能避免时,除适合于机械的、电的和环境情况外,连接应该:
-一 在适应于场所防爆型式的外壳内进行;或
-一 配置的连接不能承受机械应力,应按制造厂说明,用环氧树脂、复合剂或用热缩管材进行密封。
注: 除本质安全系统用电缆外,后一种方法不能在1区使用。
除连接隔爆设备导管中或本安电路中导线连接外,导线连接应通过压紧连接、牢固的螺钉连接、熔焊或钎焊方式进行。如果被连结导线用适当的机械方法连在一起,然后软焊是允许的。
11、如果使用多股绞线尤其是细的绞合导线,应保护绞线终端,防止绞线分散,可用电缆套管或芯线端套,或用定型端子的方法。但不能单使用焊接方法。符合设备防爆型式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因导线与端子连接而减小。
12、为处理紧急情况,在危险场所外合适的地点或位置应有一种或多种措施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断电。为防止附加危险,连续运行的电气设备不应包括在紧急断电电路中,而应安装在单的电路上。
13、为作业安全,应对每一电路或电路组采取适当方法进行隔离(例如隔离开关,熔断器和保险丝),包括所有电路导体,也包括中性线。应立即采取与隔离措施一致的标签对被控制电路和电路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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