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出口退(免)税企业在办理CTAIS内容变更时,如变更涉及上表中的进出口业务,需同时填写《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或《出口企业退税帐户确认书》(变更银行帐号)等相关表格及时办理进出口业务的相应变更手续。
对已纳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在境内经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海关退还全部或部分原已纳关税税额,称为复出口退税。中国海关仅对曾有违反海关法行为或长期不履行核销义务的加工企业的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等适用。 复出口退税应由原纳税人向原征税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的复出口手续后,由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所消耗的料件数量核定应退还关税税额,并填发收入退还书,交原纳税人凭以向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复出口退税制对于不具备有效的保税条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进口料件,可以严密监管,是国际上很早就普遍采用的一种海关管理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进口料件加工名义偷逃关税供境内消费。 其缺点是有关加工企业需支付税款,待成品出口后才能退还关税。因占用资金,加工企业需增加加工期间的利息成本。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资料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