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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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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