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两种特殊的用工方式,由于其灵活性和成本低的优势,一直以来在实践中被大量使用,但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和纠纷,因此,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两种用工模式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用工限制和责任承担。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务派遣用工的依法适用却一直不尽如人意,甚至在不少地区和行业出现了大规模滥用的情况,鉴于此,时隔仅仅四年,就启动了针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2年12月28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新修正的《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新法重要的配套法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14年1月出台,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规定》就辅助性岗位的确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等热点问题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面对新法的落地和日趋紧张的过渡期时间表,如何在新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实现企业用工方式的顺利转换与平稳过渡,将法规变动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震荡降到低,大程度避免违规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和商誉的损失,是摆在HR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和全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