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示范县,GAP食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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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标准
我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2002年3月1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有十章五十七条,包括从产前(如种子品质标准化)、产中(如生产技术管理各个环节标准化)到产后(如加工、贮运等标准化)的全过程,都要遵循规范,从而形成一套完整而有科学的管理体系。

4 条件
4.1 批准认证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一)申请人具有自然人或法人地位,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产品经检测符合相应认证标准;
(三)经检查现场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文件;
(五)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4.2 保持认证的条件

5 程序
5.1 认证批准程序
5.1.1 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连同有关检测文件,根据相应的检测要求,提交检查组、产品处或分中心/评审中心。
5.1.2
5.1.3 检查组对检测文件进行评定,并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5.1.4 认证决定人员对报送的检查文件、检测文件进行评价,核实检查结论,确认符合认证决定条件的,提交中心主任批准。
5.1.5 中心主任对符合认证条件的,作出认证批准。
5.1.6 如果终的检测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或检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中心主任做出不予批准认证的决定。已发生的费用不退回,需缴纳的费用不能免除。
5.1.7 上述过程中发现有问题或不合格的按《产品认证评价结果报告程序》条款7中有关规定处理。
5.2 认证保持程序
5.2.1产品处、分中心/评审中心按照《产品认证获证后监督程序》组织对获证方进行不通知检查,并对监督文件进行审核。
5.2.2 必要时,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获证后监督程序》的规定,对监督抽样样品进行检测,将完成的检测文件上报产品处、分中心/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5.2.3 合格评定人员对涉及认证暂停、撤销、恢复的监督检查文件进行评定。
为改善我国目前农产品生产现状,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农产品出口,填补我国在控制食品工厂生产源头的GAP农作物和畜禽生产领域中GAP的空白,打破技术性贸易壁垒,2003年4月国家认监委提出在我国食品链源头建立“GAP良好农业规范”体系。
2004年,国家认监委组织质检、农业、认证认可行业启动了GAP标准的编写和制定工作。
2005年12月31日发布GB/T 20014《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涵盖大田作物、水果、蔬菜、牛羊、奶牛、猪、家禽等产品,该标准在2008年和2013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1月24日,国家认监委发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4号公告),用于规范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规范认证活动。
我国的GAP标准的建立考虑了我国的农业生产特点,将认证分为2个级别。认证与GLOBAI。GAP的要求一致。二级认证考虑了我国实际农业生产要求。标准体系的创新既了GAP在我国的适用性,也为消除国际贸易壁垒奠定了基础。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实施与试点
自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实施了大量推广、试点工作,先后列入《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十一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专项规划》、《农产品出口“十一五”发展规划》、《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
在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都明确提出要开展和加强GAP标准和认证试点实施工作,并在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将实施GAP作为党中央、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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