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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SA对消费品有几条重要的禁止性规定。触犯任何这些禁止性规定,属于违反该法案的行为,并将受到
刑事诉讼。其核心是任何人不得制造、向加拿大进口、宣传或销售以下消费品:(1)被列在该法案附录2
中规定禁止的消费品:包括婴儿学步车、婴儿自动喂奶装置、含有双酚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经三(2,
3-二溴丙基)-磷酸酯或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处理的服装等15类消费品;
(2)危及人类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
(3)加拿大卫生部要求强制或自愿召回的产品;
(4)加拿大卫生部根据CCPSA条文发出的命令而执行的措施所涵盖的产品。
2.包装和标签禁止要求
若消费品的包装、标签或宣传广告出现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情况,加拿大卫生部可就其安全性对该
产品颁布销售禁令;
(1)禁止在产品安全或安全证书、符合性方面作出虚假、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包装和标签;
(2)禁止宣传和销售利用虚假、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声明作为包装、标签或广告的消费品。
3.安全管理措施
3.1检测,研究和信息收集
加拿大卫生部可要求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对产品进行检测、研究或信息收集,以证明产品符合
CCPSA或其附属的特殊产品法规的要求,或防止产品不符合产品要求。加拿大卫生部亦可要求制造商或进
口商以文件形式提交该产品的相关资料和检测或研究的结果,此项要求大大加强了CCPSA的执法力度和有
效性。
3.2文件准备和保存
根据CCPSA的要求,任何人士给予商业目的制造、进口、宣传、销售或检测消费品,须准备和保存产
品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产品销售时间和地垫。这将有助于推动整个供应链内对
产品追根溯源,尤其是在发生消费品召回事件时方便及时快速的应对。上述记录须保存至少流年,并在
加拿大卫生部提出书面要求时提供予当局查阅。
3.3事故报告制度和产品召回措施
为了降低不安全消费品或潜在不安全消费品的数量,CCPSA设定了消费品潜在健康或安全问题的报告
责任,作为系统化的早期预警和监测。当产品导致或在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会导致个人死亡或对健康有严
重不利影响的事故时,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须在获悉事故的两天内,向加拿大卫生部及其
供应商提供他们所掌握的任何与该事故产品相关的所有资料。与此同时,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获
悉事故的十天内,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
此外,有别于加拿大现行的行业自愿产品召回制度,法案还设立了加拿大卫生部检查员,授权
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及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2特殊产品法规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下包括了33项关于特殊产品的法规。这些法规有的针对产品的机械和物理性
能提出要求,有的针对产品的阻燃性能提出要求,更多的则是禁止或限制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其中
与纺织、鞋类产品制造商密切相关的法规包括:
1.表面涂层材料法规(SOR/2005-109)
该法规要求表面涂层材料的总铅含量不得超过90mg/kg,总汞含量不得超过10mg/kg。家具和其它儿
童物品的表面涂层材料中,总铅含量不得超过90mg/kg;铅笔和艺术画笔的表面涂层材料中,总铅含量不
得超过90mg/kg。
2.邻苯二甲酸盐法规(SOR/2010-298)
该法规要求由乙烯基材料组成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达到以下要求才能广告、销售和进口:
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乙烯基材料里的DEHP, BBP, DBP不超过1000mg/kg;
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如果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任何一部分可被4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则该部
分中乙烯基材料里的DINP, DIDP, DNOP不得超过1000mg/kg。
玩具指意图给14岁以下儿童玩耍或学习时使用的产品。
儿童护理用品指意图帮助4岁以下儿童放松、睡眠、卫生、喂食、吮吸或磨牙的产品。
可放入口中是指如果(a)产品能放入儿童口中,被吮吸或咀嚼;(b)任一维度小于5cm。可充气产品的
尺寸在泄气状态下测量。
3.纺织品燃烧性能法规(SOR/2011-22)
4.儿童睡衣法规(SOR/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