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石家庄及河北省内底区均可办理,快速,便捷,老师,省时省力
三、办理依据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许可审办大厅。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规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