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共和国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营业执照。
2、年检、、变更、增资、注销服务。
3、代理记账报税。
4、一般纳税人的认证。
5、注册内资公司、分公司。
6、注册外资公司、分公司、代表处。
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发放的原退税登记(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