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负责应对工作。
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
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