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评价报告正面什么时候需要专利评价报告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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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登记制和创新奖励之间的矛盾,设置了评价报告制度。法院的法官不懂各个行业的技术很正常,但是作为审查机关的各个审查员要懂,那就由审查员来出具的书面报告向法庭和社会阐述这个到底是不是的,之前到底是否存在类似技术方案,这个书面报告就是评价报告

形式审查合格,会将评价报告请求转送给的审查部门;形式审查不合格,会要求请求人补正,期限内不予补正的或者补正不合格的,请求视为未提出。

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五部分第十章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报告。

专利权评价需要注意的问题
A: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不是授权后强制要求制作,而是以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为前提。
B,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权利人不能就专利评价报告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C,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局仅对申请日在新专利法生效之后(2009年10月1日)的外观设计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只有两种结论,正面、负面。出现负面评价结论的,往往是由于所申请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新颖性(很早即有人申请了、公开的技术),或者不存在创造性(结构极为简单、设计粗糙简单)。这不能怪你们,专利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玩意儿,因为你们可能神以为获得了一件授权了的专利,就等于尚方宝剑在手,可以乱战群魔——错了,专利能否实施(比如起诉他人),完全取决于专利本身的稳定性,体现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那就是有一份正面结论的评价报告。

你自己来弄的话,很费力,如果不在北京,那就更吃力了,可以委托资质较好的代理机构去申请。官费就是上面的2400,代理费视不同的代理机构而定,从申请到拿到报告,大概2~3个月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为什么要配合评价报告来使用呢?

因为电商平台和线下维权都需要提供评价报告,为了更好的维权,评价报告是一定要做!这个 不能省
专利评价报告是有国知局应专利权人或利害相关人请求,对专利权的稳定性做出评价的专利分析报告。在维权、质押或者许可过程中,可以使用。专利评价报告仅是对专利权的稳定性评价,是一种倾向性意见,如果评价报告的结论是负面的,例如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不能直接做出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还需要向国知局提出无效请求。
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实上已经成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维权的证据,或者说是准前置条件[2]。然而,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含有对权利人不利的结论[3]或不利的言论[4],哪怕权利人一万个不同意,也难奈它何,因为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权利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5]。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其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代表了对该专利权的效力所持的意见,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这样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真是烫手的山芋,导致权利人进退两难:如果交给法院,不利的结论会让法官对专利的稳定性打上问号,不利的言论可能被对手拿来攻击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而导致维权失败;如果不交,法官难免会认为权利人故意隐瞒事实,从而怀疑其人品,可能判令原告承担不利后果[6],而对手可以通过渠道取得并交给法官,甚至可能利用这一点反诉其恶意诉讼。



所以,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对权利人造成了无形的伤害:即使不服,也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权利人要么偃旗息鼓,把这份有效的专利供起来,要么在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阴影笼罩下孤注一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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