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强制处置、行处置制度:《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了“产生者处置”的原则。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处置的义务。产生者无论是采取自行处置来履行义务还是委托他人处置间接履行义务,其都是“产生者处置”原则的实现形式。该法规还确立了“强制处置”和“禁止排放”的原则。无论产生者是采取直接还是间接的形式,都实际、有效地处置危险废物,而不能将其置之不理。这表明,产生者处置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履行的义务。
除部分企业可以自行处置的危险废物外,大部分企业一定要将危废转移给有的单位进行处置:
危险废物转移:因危废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险属性,不同于一般环境污染物质,因此对其的管制管理比一般污染物更严格,包括对其转移的管制。那在进行危废转移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签订危废处置合同
在转移危废之前,要与具有危废的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合同。
危废产生单位向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一般按年度制订)并经,如果其应处置的危险废物没有及时处置,可视为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应当及时申报。因此,危废产生单位贮存危废期限超过管理计划期限的,应当及时向申报。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可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