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行灯应具有防水功能,灯头应具有防止自行松脱的结构。航行灯应采用双丝灯泡(或双层灯泡),其控制箱应在驾驶室内,控制箱上的开关、指示器应有铭牌,以说明其用途。航行灯的电缆紧固、填料函的密封、灯罩、灯泡应完整,接地良好、可靠。航行灯线路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0MΩ。
舷灯:安置在船舶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