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认定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代办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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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适时更新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附件2)、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指标体系(附件3),作为开展入库、认定活动的依据。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注销、跨省迁移等,或者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入库或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取消入库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入库或者认定结果自行失效。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件,或严重失信、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取消入库或认定。如未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申报上述问题,或被发现数据造假等情形,除取消入库或认定之外,并对外进行公告,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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