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许可一般条件 一、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明显污染源,排污沟渠应当经常清理或密闭,不得散发出异味;应当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 二、小作坊生产加工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干净整洁,与生活区相对隔离。 (一)墙壁、棚面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材料覆涂,不脱落、易清洗、无灰尘; (二)排水状况良好,污水能够及时处置; (三)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 (四)有相应的洗手、更衣等设施。 三、小作坊使用的设备或设施应当用、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 四、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小作坊生产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六、小作坊应当建立原辅材料、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台账,并及时记录。应当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及添加剂,依年度索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按照进货批次索取检验报告。 七、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自酿白酒除外)、饮料(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冷冻饮品、果冻、肉制品(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酱卤类除外)、调味品(味精、鸡精)、特殊膳食食品等高风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