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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异议。若及时发现被抢注的商标提交申请,则需密切关注其审查动态,一旦通过审查进入公告期(3个月)的,立即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争取阻止商标成功注册。一般的,可依据商标法第32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这一规定来进行异议;涉及代理人等特定关系人抢注的,还可以依据商标法第15条第2款来提出异议;若发现该抢注人还有其他抢注行为的,可以同时依据商标法第7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异议,增加异议成功率。
2、无效宣告。若未及时异议导致抢注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可以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而恶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5年为固定期限,不中止也不延长,骆驼户外商标无效案中的关键证据就因为超过5年提出而未获支持。
实际上,商标被抢注后,在先使用人都是十分被动的,各救济手段并不能确保夺回商标权,化被动为主动的方式就是在推出新品牌时,各类别注册保护完全,不给抢注人留下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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