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精神,从200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一、组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二、报名条件
(一)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
3、社会工作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
2、取得社会工作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
3、取得社会工作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
4、取得社会工作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
5、取得社会工作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四)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
1、拥护gcd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3、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