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吗?
可以。在合同、协议的签订中,公章和合同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将公章与合同章并列使用,也足以说明公章与合同章在合同签订方面的效力是一样的。
一次性收租金怎么交税?一、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二)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二、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1.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个人出租优惠政策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三、附加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二)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同时缴纳附加税。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1.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期间为持有、使用土地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人民共和国令第7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六、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二)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七、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二)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为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税率为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不受一次性预收款的影响。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设立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