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机构依法发放。《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折叠食品摊贩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3)非流动摊贩应提供场地的使用证明;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