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色度、PH值、粪大肠菌群数.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